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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湖南省文物局是属省文化厅管理的副厅级事业单位,受省人民政府委托,主管全省文物、博物馆工作,下设5个职能处:综合处、文物保护处、博物馆处,政策法规处、文化遗产申报管理处。核定事业编制21名。在省委、省政府的关心和支持下,省文物局始终坚持“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方针,带领全省文物干部职工,艰苦奋斗,开拓进取,使我省文物保护、考古发掘、博物馆建设等方面取得了较好成绩,全省文物事业得到较快发展。目前,全省共有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59处(72个点),省级文物保护单位381处,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2400余处,全省共有各类博物馆、纪念馆70余座。

主要职责是:

(-)拟定文物事业的发展方针、政策、法规和规划,制订有关的制度、办法并监督实施。

(二)指导、协调全省文物的管理、保护、抢救、发掘、研究、出境、宣传等业务工作。

(三)审核、申报省级和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承担历史文化名城、世界文化遗产项目的相关审核、申报工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审核或审批馆藏文物和县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利用或者维修项目;审批文物维修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资格。

(四)审批全省配合建设工程的考古勘探抢救性发掘项目;审批考古勘探抢救性发掘单位和领队人员资格。

(五)指导全省大、中型博物馆的建设及博物馆间的协作、交流。

(六)审批文物商店、文物监管物品市场的设立和撤销;依法查处文物经营单位和个人违反文物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

(七)研究处理文物保护的重大问题;对查处盗窃。 盗掘、破坏、走私和非法经营文物的大案要案提出文物方面的专业性意见。

(八)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文物事业经费预算;审核划拨并监督各项经费使用情况。

(九)统筹规划文物、博物馆专门人才的培训;组织指导文物和博物馆方面的科学研究和科技保护工作。

(十)管理和指导文物系统外事工作,开展对外合作与交流。

(十一)承办省委、省人民政府及省文化厅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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